一、自行招标项目备案
招标人如采用自行招标办法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办提出自行招标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下简称“建设部第89号令”)
相关文件:浙建法[2006]83《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提供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批准文件;
3、内设工程招标机构文件;
4、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造价师的名单及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5、近3年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自行招标项目备案表。
二、招标公告备案
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前应向本办办理招标公告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八条、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
相关文件:浙发改函〔2006〕268号《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提供材料:1、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
2、招标范围、方式方法核准文件,招标方案;(项目立项中已经明确的除外);
3、招标单位法人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6、招标人资金到位证明;
7、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单位业绩登记证和代理项目专职人员业绩登记证(委托代理项目需提供);
三、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向本办备案。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七条、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提供材料: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情况报告(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供);
3、被邀请单位资格审查资料(邀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供);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备案表。
四、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五条
提供材料:1、施工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方式及理由;
2、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全部投标人的投标电子光盘;
3、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手册、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表;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
5、施工企业进舟承接业务备案表(外地企业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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