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现将《舟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22年9月20日

舟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做专做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15 号),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舟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奖励建筑业优质企业、建筑工业化发展、建筑科技创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优质工程创建、培育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建筑业发展奖励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选、审核等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和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申报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政策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在本市,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

第五条 建筑业优质企业奖项奖励。

(一)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奖励。入选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前两名企业,各奖励40万元。

(二)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奖励。入选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的前10名企业(获得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除外),各奖励20万元。

(三) 舟山市建筑业特色专业企业奖励。入选舟山市建筑业特色企业各类前二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四) 舟山市建筑业成长型进步企业奖励。入选舟山市建筑业成长型进步企业的前2名企业,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建筑工业化发展奖项奖励。

(一)获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获奖基地企业15万元。

(二)获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奖励获奖企业10万元。

(三)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以1亿元为基数,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每1亿元再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建筑科技创新奖励。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奖励获奖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奖项奖励。

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奖励。企业上年度市外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居全市前5名,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视为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以上年度市外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为基数,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每1亿元再奖励1万元。

第九条 建筑业优质工程创建奖励。

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获奖企业5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获奖企业10万元;市外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获奖企业10万元。

第十条 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

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奖励企业3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同时获得第五条和第八条中的多个奖项的,以高计取,不重复计奖。第七条和第九条所涉奖项以高计取,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县(区)、功能区企业向所在地住建局(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其他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三)每年七月底前,市住建局根据申报情况和审查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分配原则。

(一)专项资金遵循“分类支持,合理配置,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获第九条优质工程奖的,奖金下达给项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根据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量比例自行分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 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

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住建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住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支持对象和政策标准调整,则实施细则相应调整。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奖励政策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