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建发〔2020〕96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从2019年11月颁布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暂行规定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原文件第8(2)条中:“对参加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按报价高低进行排序。从低到高去掉15%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去掉25%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修改为:“对参加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按报价高低进行排序。从低到高去掉20%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去掉20%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二、新增8(3条)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修改为:

投标报价满分92分,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含按4.3点规定计算确认的异常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相等时得满分,每上浮1%时扣6分,每下浮1%时扣5分,分值扣完为止(当出现百分点为非整数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新增第9条中标人确定:“按照有效投标人各自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有多个投标人总得分并列时,以报价最低者优先,如仍出现排名并列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原文件序号9、10、11修改为序号10、11、12。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建发〔2019〕193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我局于2020年6月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定发布如下,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一、关于资格预审

1.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2.资格预审文件应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格式。

3.对实施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投标入围单位的数量限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人家数一般不少于30家;其他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人家数一般不少于15家。

4.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条件包括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确定,资格预审附加条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附件二”确定的原则编制,招标人也可不设置资格预审附加条件。

5.资格预审的评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评审委员会就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评审委员会按“附件一”规定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3)如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了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评审委员会按附加条件标准进行定量评分,按各投标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6.确定评审入围单位

(1)当符合第5条第(1)、(2)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家数不超过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限额时,上述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投标入围单位。

(2)当符合第5条第(1)、(2)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家数超过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限额时,如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了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按得分排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当排序限额末位有多家并列排名的,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如招标人未设置资格预审附加条件,则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二、关于评标办法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商务标评审应实行网上评标系统评标。

评标分值设定为:投标报价质量分5分;投标报价分92分;项目班子分1分;投标人信誉分2分。

投标报价质量分和投标报价分依照《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舟建发〔2014〕187号)文件规定设置;项目班子分按如下规定设置:(1)企业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关岗位证书,项目班子成员中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如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项专业岗位人员得0.1分,最高0.5分。此项得分以投标人提供项目班子成员相关职称证书为准。(2)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设定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得分:0.5分)。

投标人信誉分实施扣分制,总分2分:

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1起扣0.2分、2起及以上扣0.4分(此项扣分以通报批评文件为准,如文件规定了通报批评时限的,以文件规定时限为准);

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有公布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1起扣0.5分、2起及以上的扣1分;

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有公布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存在公布期内的因串标、围标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引起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扣2分。

(同一事项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分别计算扣分次数后相加计算次数;最高扣分2分。不良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确认详见本文附件2中具体说明)。

8.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舟建发〔2014〕187号)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具体内容做如下修改:

(1)第4.3条中“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平均价相比浮动率超过±6%(含6%)的投标人报价即为异常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基准价计算。”修改为“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平均价相比浮动率超过±5%(含5%)的投标人报价即为异常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基准价计算。”

(2)第4.3条中“当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多于3家时,评标基准价采用随机方式按如下程序确定:......”。修改为:当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多于3家时,评标基准价按如下程序计算确定:

对参加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按报价高低进行排序。从低到高去掉20%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去掉20%家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家数非整数时4舍5入,按上述方法去掉约40%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的约60%投标人即为以下所称的“剩余投标人”)

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1;

计算剩余投标人中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平均值a2;

剩余投标人中随机选取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a3。

评标基准价a=(a1+a2+a3)/3

(3)第5.2条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修改为:

投标报价满分92分,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含按4.3点规定计算确认的异常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相等时得满分,每上浮1%时扣6分,每下浮1%时扣5分,分值扣完为止(当出现百分点为非整数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9.中标人确定:“按照有效投标人各自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有多个投标人总得分并列时,以报价较低者优先,如仍出现排名并列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投标人应将涉及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扣分事项自行列入投标文件中,如未将企业及项目班子扣分事项列入投标文件中,将被认为属于本次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一旦查实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所有涉及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提供的扣分事项。

三、其他

11.本规定自发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2.《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舟建发〔2014〕187号)、《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规定》(舟建发〔2014〕1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舟建发〔2018〕159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