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建发〔2020〕21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和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有序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均通过线上备案流程进行办理。项目开评标未经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备案,而无法确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先发布招标文件,待时间确定后再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进行发布,补充招标文件内容仅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的,可在新确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出。补充招标文件涉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暂停组织集中开标,投标文件的拆封、唱标以及现场抽签等事宜,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完成,免去投标人开标记录签字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选用较为安全的存储方式,并自行承担电子文件无法读取的风险。

三、暂停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得分的规定,相应总分同步减少。

暂停监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答辩环节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开标会议的规定。

暂停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通过线下担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提交方式。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自我市疫情结束时终止。恢复正常时间等事项,我局将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