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人民满意为标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更高层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对国家确定的改革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整合审批事项(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公用服务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全面应用和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的数字化和标准化,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建成和运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涉密项目除外)。到2020年6月底,按照国家要求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办理建筑许可效率位居全国前列。

二、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

(一)统一精简审批事项。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再梳理,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整合精简审批事项。根据深化改革需要和实践情况,研究取消一批必要性不强或者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由国家设定的事项争取国家授权我省暂时调整实施。除有权机关依法设定事项外,各地不得增加任何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国家、省已经取消的事项。(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各设区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继续优化审批方式。确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或者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作为各个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超时默认制度,严格控制每个阶段的审批时间,防止前松后紧、压力不均。按照国家要求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时序,明确可以跨阶段办理的并行审批事项,充分保障建设单位的自主权,在最早可办时点和每个审批阶段起始时点进行提示,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尽早完成事项办理。对企业投资的小型工程项目、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纳入一个审批阶段。(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深化技术审查改革。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2019年9月底前推行施工图审查“自审备案制”,对属于“自审备案制”适用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可以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提交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和自审合格承诺即可。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监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并作为不良信息计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建设、消防、人防设计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防办)

(四)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坚持验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验收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方式实施,也不得作为验收通过的条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管理特点,明确适宜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范围,整合归并验收材料。按照国家要求缩小行政机关实施消防验收的范围,探索工程质量与消防一体化验收改革,强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主体责任。取消档案预验收,将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或者实施告知承诺。加强工程建设事中监管和指导服务,精简验收内容和要求,提高联合验收效率。继续推进“测验合一”改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优化公用报装服务。开展用电、用水、用气、通信报装便利化行动,2019年9月底前,用水、用气报装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网络报装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电力高压、低压报装办理平均时间分别压缩至40个、17个工作日以内。建立公用企业提前介入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即向公用企业推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开工前提出报装服务申请,公用企业主动对接需求,抓紧建设配套公共管网,为提供报装服务做好准备。公用企业因提供报装服务需要新建、改建公共管网的,所涉道路、绿地、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审批作为“一件事”,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建设、城管等部门并联审批,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三、进一步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一)全面应用审批系统。国家确定的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不能在系统之外实施审批事项,也不能线下审批、线上录入“两张皮”,确保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机制,明确系统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职责,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系统安全监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健全数据容灾备份机制,加强对应用数据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系统融合升级。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一套系统、两块牌子),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四横三纵”总体框架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整合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自建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在线审批和监管。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省级监管平台,统筹做好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完善数据汇集交换、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城市智慧管理等领域延伸应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推广应用“浙里办”“浙政钉”,加快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进一步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深化“一张蓝图”。以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整合为契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统筹各类规划,依托省自然资源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善“一张蓝图”的内容。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对接省重大项目库,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实现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的有机衔接,细化建设用地的建设条件和各项要求,确保出让前公用设施配建到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提升“一个窗口”。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加强对窗口受理人员、审批人员和代办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熟练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帮助和代办服务,特别是对在新老政策转换时期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以及不熟悉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和网上办事的建设单位,予以重点帮助、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一张表单”。每个审批阶段均实行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只需要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不得对单个审批事项(并行审批事项除外)再单独收取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厘清每个审批事项的管理目的、内容和标准,最大限度地精简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统一规范表单中相近要素和申报材料中相同性质材料的名称。推行申请材料、审批结果(文书、证照)、中介成果的标准化,尽量采用结构化数据,减少纸质件、扫描件材料。(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四)完善“一套机制”。加强工作统筹,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审批行为,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审批全过程监测分析和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问题。建立改革工作全面公开制度,公开工作方案、办事指南、审批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持续开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梳理行政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和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设和应用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将公共信用产品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广度,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记录和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有关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深化中介服务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建设,健全中介服务竞价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引导中介市场良性竞争、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