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舟建发〔2018〕120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中出现的开裂、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我局组织专家对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和在工程中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地域气候特点,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外墙保温材料和系统的防水、防火及安全性能等要求,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建筑外墙采用涂料或面砖饰面时,宜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自保温墙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浙江省《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02-2014的相关规定,并有可靠的防开裂、防渗漏技术措施。墙体热桥(梁、柱)部位应做保温隔热处理。

三、建筑外墙采用发泡陶瓷保温板、泡沫玻璃保温板、聚氨酯复合保温板等板材类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限制和淘汰技术公告等技术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四、建筑总高度大于10米的民用建筑外墙禁止使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局部不受风雨侵蚀或受风雨侵蚀较弱的部位(如凹阳台、封闭阳台部位的外墙),可采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系统。

当采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应大于30mm,且不得采用面砖饰面。

毛坯交付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内保温系统。

五、除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建筑外墙不得单独使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作为外墙保温系统。反射隔热涂料可作为外墙复合保温辅助材料使用。

六、外墙墙体应优先使用保温隔热效果好的材料,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应选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其干密度级别不应低于B07,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5.0;当采用陶粒复合混凝土砌块时,其强度等级不低于MU5.0。

进场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陶粒复合混凝土砌块产品应有有效的防雨淋措施及相应的材料标识,砌筑时的含水率不宜大于15%,且砌块砌筑必须使用粘结剂。

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时编制和修订建筑节能消耗量定额,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复合保温等新型墙材的价格信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选用适合舟山本地的墙体保温体系和建筑节能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和实施效果。

八、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