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

舟招组办〔2018〕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根据2018年5月17日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之相关规定。我市自行出台的《舟山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与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要求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及部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相关条款,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对未达到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自愿、鼓励原则,鼓励下述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对自愿进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确定招标方式,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简易的招标流程和开评标办法。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