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舟建发〔2018〕9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决定《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即取消了园林绿化施工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创新招投标运作机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创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再行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

二、国有投资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应在“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选择投标入围单位。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投标人履约能力应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资格条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类似工程的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以其他技术指标为标准的不应高于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对于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不良行为并正在公示期的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

五、除小额工程招标按规定采用抽签确定中标人外,其余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商务标和信誉标,商务标权重95%,信誉标权重5%。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企业在浙江信用网上的信用等级及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投标人良好、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信誉标评分指标;商务标评审应参照本局发布的房屋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施工评标办法。

六、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