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推行建筑工程价款分段预结算的通知

舟建发〔2018〕6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降低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舟山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价款分段预结算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价款分段预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将建筑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施工段,对经过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的施工段进行预先结算,结算成果仅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项目的最终工程造价(含分段预结算部分)如需审计或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工程特点,一般情况下将建筑工程分为三个施工段:即地基与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每个施工段需经建设相关主体验收合格,装饰装修及其他阶段纳入竣工结算,不单独进行预结算,具体分段情况需在合同中明确。

三、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工程价款分段预结算书,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分段预结算书需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四、各分段预结算书审核确定后,发包人按不高于分段预结算价款的90%向承包人拨付工程预结算价款。

五、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向发包人提出,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计入当期分段预结算中。

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在分段预结算时暂不作调整,待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清算。对于价格异常波动,发包人在拨付分段预结算价款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价款支付比例。

七、发承包双方在分段预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可在工程分段预结算书中载明异议事项和异议金额,并就无异议部分的结算书签字盖章,办理不完全工程预结算,发包人可按约定预先支付无异议部分工程预结算价款。

八、发承包双方应重视分段预结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工程预结算质量。

注册造价工程师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对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印章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九、新建工程实施分段预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分段预结算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在建工程实行分段预结算模式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分段预结算方法。

十、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