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建管【2017】32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为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的相关衔接工作,同时为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需造价员签字和盖专用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报价应当由造价员签署、盖章和提交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人(发包人)自行编制(复核)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委托编制(复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