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投资项目预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舟山市投资项目预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舟山市投资项目预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办事程序,重点解决审批提速制约性难题,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预审批是指审批事项尚不完全具备审批条件,暂不能出具批文、证书等正式文本,但在项目基本符合建设条件,其主要审批环节原则上不会出现否定性、颠覆性意

见的前提下,按照“不能批的不批,能批则批,暂时不能批的实施预审批”的基本要求,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咨询、辅导、审查、审核并出具预审批强制性和建议性意见,作为后续环节审批的正式依据,条件达到要求时,即将预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预审批原则上在各部门的审批权限内实施,遵循“尊重承诺、风险可控”的审批原则。各审批部门出具的预审批文件、证书等文本,一律加盖“预审批”印章以示

区别(“预审批”印章由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样式),并注明作为后续环节审批正式依据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一年),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审批责任人应告知可预知的预审批风险。

    第四条  投资项目预审批的受理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具体预审批事项的受理与办理,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对不作为后续审批******前置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办结的技术中介事项和审批******事项一般不纳入预审批范围,对构成交叉审批、互为前置审批关系的必须纳入预审批范围。

    第六条  投资项目预审批必须由该投资项目主体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由、缺件名称、补交补正时限、违约责任等。投资项目主体负责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信守承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违约后果负责。

    第七条  对于拟取得土地(岸线)的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岸线),并按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出具该项目建设条件的预审批意见,为后续审批创造基本条件。预审批事项(环节)及实施预审批的基本依据:

    (一)划拔土地项目以土地预审意见作为用地审批及后续审批的依据,出让土地项目以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和签订《预留地协议》作为用地审批及后续审批的依据。

    (二)岸线使用许可在岸线领导小组原则同意后,以发改委的项目联系单作为后续审批依据。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作为进入招投标环节的后续审批依据。

    (四)环评(含陆域、海域)、能评、水保等属于报告书类型的审批事项,以预审意见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

    (五)上报事项(包括审批部门报市各类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决定的事项)由负责上报的审批部门出具初步审批意见,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

    (六)法定公示期超过1 0天(含1 0天)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出具预审批意见,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

    (七)评审专家组对前置技术中介机构编制的文本出具的无重大修改内容的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部门的预审批依据。

    (八)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预算的项目,凭政府投资计划文件代替资金落实证明作为预审批依据,资金落实证明在可研批复后补。

    (九)进舟备案以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作为预审批依据,所需材料后补。

    (十)对已基本完成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政策性处理事项,但尚干完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后续审批可将乡镇(街道)政府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有效担保性文件(证明)作为预审批依据。

    (十一)其它用时较长的前置技术中介事项、审批******事项,参照上述一至十条执行。

    第八条  控规报批、调整期间,按控规要求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岸线选址期间,同步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申请和通航安全论证申请。

    第九条  预审批的办事流程按正式审批流程执行,预审批办理的承诺时限,与正式审批流程的承诺时限相同。具体事项(环节)的预审批.项目主体单位必须的承诺、申报条件、违约责任等,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项目主体单位向审批部门服务窗口申请具体预审批事项的办理,服务窗口出具“预审批受理单”,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出具预审批文本或加盖“预审批”印章的正式文本的复印件,作为其他审批部门预审批的依据。项目业主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转换成相对应的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在项目主体单位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本。

    第十三条  各行政审批处应严格执行预审批时限要求,不得将预审批事项作为“补办件”审批,同时应明确责任人,要有专人负责追补材料。对涉及需报送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有专人协调联系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实施预审批,禁止将预审批意见、文件、证书或加盖“预审批”印章的正式文本的复印件等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特殊情况,可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决定。将预审批意见、文件、证书或加盖“预审批”印章的正式文本的复印件等作为招投标依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告知投标人,并按约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  预审批文件应尽可能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内部流转办理、网上备份、网上监控。审批部门除向项目主体单位出具预审批文本外,还应将电子文本发至最后把关部门审批处、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预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预审批可由项目主体单位直接向审批部门窗口申请办理,或委托代理窗口实行项目审批全程或部份环节代理。委托代理项目的预审批基本程序:

    (一)项目主体单位向项目审批代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批代理中心负责抄告各相关审批窗口协调本部门内部进行初审,视情组织主要审批部门进行先期会审。

    (三)项目审批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涉及该项目审批******的市属范围内的审批部门的审批权力人(各县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各县区办理事项的审批权力人),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分管领导、工业园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图纸设计等主要前置技术中介经办人,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项目审批代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作为后续事项联合审批联合办理的依据,对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视情上报解决。

    (四)根据项目主体单位申请,项目审批代理中心负责并指定专人提供全程或部分环节的无偿代理服务(后续环节参照项目审批代理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预审批服务机制,对预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破解、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尽可能将有关问题解决在审批窗口。

    (一)认真梳理可以预审批的事项,理清纳入预审批事项可以后补的前置条件,制定便于操作的预审批执行标准,逐步扩大预审批范围,并报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提前介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办理项目的审批服务,主动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告知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

    (三)加大对项目审批服务的跟踪力度,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和项目联系人沟通,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服务。各审批处能够自行批复的,应从快从简办理,需报上级部门的,要积极主动联系办理。

    (四)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畅通,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运用网络审批功能,保证项目审批便捷、高效。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要定期开展实施情况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将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子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建议人事部门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涉及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多层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 01 3年6月21日起试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