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发〔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舟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先行先试,营造优良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目标,审批权力做“减法”,管理服务做“加法”,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宽进、简批”为核心,简化办事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联审、联办”为核心,提高办事效率;对为民服务事项的办理,以“便捷、高效”为核心,简化办事内容,实行即时即办,力争当场办结。

    二、主要任务

    (一)狠抓精减事项,大力减政放权。

    1.减少审批事项。结合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政府即将取消、下放、调整的审批事项,对各单位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经过集中清理并公布实施。

    2.减少审批环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环节最少、时间最短”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合并简化项目部分专项评审环节。

    3.减少前置条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条件,取消或转为日常监管工作,原则上对所有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设前置审批。

    4.减少审批要件。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

    5.减少审批层级。经过项目清理后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需要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市级机关一般不再行使审批权限,予以下放;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够下放的,由该行政机关通过委托或直接授权的审批方式予以下放。

    6.继续落实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加强与省属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推动更多省级审批事项下放,重点协调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环节同步下放,落实《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所赋予的省级管理权限。

    (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1.优化部门内部审批流程。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办法,进一步优化部门内部审批流程,缩减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间及各类评估评审时间。

    2.促进招投标流程提速增效。实行前置条件资料后补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先行进入招投标程序,允许提前开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外,其他的项目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同业主同专业同时间段的零星工程可实行集中招标。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之外的,民营资本投资的项目,不再进入市招投标平台。探索建立招投标预选库制度,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管理。

    (三)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机制。

    1.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在原有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实行重大项目市领导牵头、部门联审的工作制度。设立“联审事项办理专窗”,统一受理联合审批事项的申请,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相关事项。加快建立前置审批联用、各类证照联办、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联合机制。

    2.推行审批服务全程代理。依托市行政服务管理平台,为全市各类投资项目,重点为各个园区、集聚区项目的审批提供高效、便捷、无偿的代理服务,切实推进项目早日开工落地。跨层级审批项目,由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指导各县(区)和开发区实行“三级联动”办理。

    3.推行投资项目“预审批”。对基本符合建设条件但尚不完全具备审批条件的部分项目,实施提前介入、辅导、审查、审核并出具预审批意见,在具备审批条件时将预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促成项目合理合法早日开工建设。预审批受理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4.创新园区前置审批机制。探索以园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动态联合审批,“打包式”统一完成相关区块的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社会风险评估等审批。探索“打包式”做好某一区块的水文、气象、通航安全、海洋环保等评估论证,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四)规范审批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1.规范审批的方式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的名称,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六个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各县(区)也要统一组织清理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编制县(区)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公告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市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必须调整或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送市审改办审核,报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3.规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清理和规范技术中介服务事项,组建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建立中介(技术)服务收费公开制、执业记录制、限时办结制、行业管理制,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指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中介机构、政府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具备条件时,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实时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研究制订调整、取消事项的事后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基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1.完善集中审批机制。巩固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成果,对确实有必要且具备进驻可行性的部门事项进行合理整合,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提高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进驻率。对尚不具备集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外设办事大厅按照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模式运行,接受纪委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严格按照“窗口受理、限时审批、承诺服务”的要求集中管理、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企业。

    2.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部门按照“应进尽进”原则,对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处充分授权,将行政审批项目授权行政审批处直接审批,配齐、配强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切实提高窗口办事效率。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依据、服务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做到依法办事、阳光操作。

    3.开展基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六横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实行“一次告知、即时受理、全程代理、会商审批、一周办结”模式。市和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按照“应放则放”的原则,切实下放到位。

    4.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凡是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都要将业务骨干派驻服务大厅,实行现场办事服务。

    5.建立完善网上审批服务体系。整合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对行政审批信息网络建设作出全市性规划,按照用户为中心、人性化服务的要求,改造提升网上审批系统在线服务平台,搭建市、县(区)一体化网上行政服务大厅,并与全省统一使用的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推进人口库、法人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的共享应用,支撑网上办理系统的信息核查,运用科技手段有效解决窗口办事人员“两次输入”的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步骤和职责分工

    (一)改革实施阶段(2013年5―7月)。有16项重点任务:

    1.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前置条件、审批要件、审批层级。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2.继续落实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3.优化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4.促进招投标流程提速增效。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港航局。

    5.全面推进并联审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6.实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7.推行审批服务全程代理。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8.推行投资项目“预审批”。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9.创新园区前置审批机制。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10.规范审批事项、方式和内容。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审改办、市法制办。

    11.规范中介(技术)服务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

    12.完善集中审批机制。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13.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14.开展基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普陀区政府、六横管委会、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15.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

    16.建立完善网上审批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3年8―9月)。有两项重点任务:

    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目录化管理制度和定期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2.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增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审批事项向上争取和下放、减少、集中工作到位。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二)加强督促指导。行政审批服务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及时掌握有关部门改革进展情况,对每一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及时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予以通报。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全程督促检查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和进度,对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加快完善联合审批制度、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公告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整合制度,建立大力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