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是指单位会员。
第四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外地入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及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建材生产(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协(学)会和管理机构,有加入本会的愿望,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登陆本会官网注册会员,提交入会申请;
(二)缴纳会费;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四)会员系统下载会员证书;
(五)官网更新会员名单。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协会官网和公众号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造价信息、行业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对于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的会员单位,赠送当年度会刊,一年共12期。赠送份数如下:
1. 会长、副会长单位赠送20份;
2. 理事单位赠送2份;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地进舟分支机构)赠送10份;
4. 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赠送1份;
5. 普通会员单位赠送2份。
(三)在会刊储备充足的情况下,为满足会员信息服务需求,会员可经申请后,由协会提供会刊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份500元/年。
(四)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以及协会组织的企业文化、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优先参加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类活动和服务项目。包括:
1.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讲座及社会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3.参加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和提升企业形象;
4.参加以技能大赛、业务培训及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依托的人才培养服务;
5.享受协会提供的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等。
(六)会员单位可在会刊上刊登关于企业简介、产品推广等彩色图文信息,每页收费标准如下:
1. 封一:35000元/年;
2. 封二:25000元/年;
3. 封三:20000元/年;
4. 封四:30000元/年;
中间插页:15000元/年。
(七)为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1. 可免费在会刊上刊登材料价格信息15条。超出此数量后,每增加15条材料价格信息(不足15条按15条计),加收3500元/年,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2. 可在会刊上刊登企业简介、产品推广等黑白图文信息。收费标准为:半页3500元/年,全页7000元/年,可多页刊登。
第九条 协会经费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费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二) 理事单位、建材生产(供应)单位:4000元/年;
(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地进舟分支机构):12000元/年;
(四) 普通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电子发票形式,发至会员指定邮箱。
(三)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会籍管理
(一)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二)会员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本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四)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五)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免缴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其在本协会担任的职务一并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
(一)为本会和我市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及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10月2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